167net必赢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大力倡导全体教师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理论探索,不断优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院教师。
第三条 教学奖励以本学年度可量化、可测评并已形成事实的单项教学成果为依据。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精品课程奖
1、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奖励20000元,其中10000元奖励课程建设组,10000元用作课程建设费用。
2、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奖励 5000元,其中 2500元奖励课程建设组,2500 元用作课程建设费用。
3、获得校级精品课程的,奖励2000元,其中1000元奖励课程建设组,1000 元用作课程建设费用。
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已奖励的同一成果再获奖的,补齐差额。
第五条 教学团队奖
1、获得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奖励20000元,其中10000元奖励教学团队组,10000元用作团队建设费用。
2、获得省级教学团队的,奖励5000元,其中2500元奖励教学团队组,2500元用作团队建设费用。
3、获得校级教学团队的,奖励2000 元,其中1000元奖励教学团队组,1000元用作团队建设费用。
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已奖励的同一成果再获奖的,补齐差额。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按国家下达奖金的 1:1 进行配套奖励。但以 20000元为上限。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按下达奖金的 1:1 进行配套奖励。但以 10000元为上限。
3、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按下达奖金的 1:1 进行配套奖励。但以 2000 元为上限。
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已奖励的同一成果再获奖的,补齐差额。
第七条 教学名师奖
1、获国家教学名师奖的,奖励 10000元。
2、获省教学名师奖的,奖励5000元。
3、获校师德标兵、十佳教师的,奖励500元。获校优秀教师的,奖励200元。
同一年度获多级别奖励的,只奖励最高级别的那一次,跨年度的将补齐差额。
第八条 教学效果奖
1、每学期任课教师所开课程,获得课堂教学效果测评(学生网上评教、随机课堂测评各占50%)优秀的(全体教师的5%),奖励500元。
2、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的,奖励2000元;二等奖的,奖励 1000元;三等奖的,奖励500 元
获校级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的,奖励 1000元;二等奖的,奖励 500元;三等奖的,奖励300 元。
获得本学院教学技能比赛的,一等奖的,奖励500元;二等奖的,奖励 300元;三等奖的,奖励 100 元。
3、获省级(及以上)多媒体课件大赛一等奖的,奖励500元;二等奖的,奖励 300元;三等奖的,奖励 200 元。
获学校多媒体课件大赛一等奖的,奖励300元;二等奖的,奖励 200元;三等奖的,奖励 100 元。
4、每学期试卷检查中获得满分的试卷奖励100元。
第九条 教改项目立项奖
1、获国家教改项目立项的,按1:1 配套奖励。但以 20000元为上限。
2、获省教改项目立项的,按1:1 配套奖励。但以5000 元为上限。
3、获校教改项目立项的,按1:1 配套奖励。但以1000元为限。
第十条 教改论文
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教改论文(须科研处认定后),按照相应发票支付版面费的50%,但以500元为限。
第十一条 优秀教材奖
1、只奖励国家推荐的优秀教材(如面向21世纪课程系列教材及通过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系列教材)和学校、学院鼓励的为开设新课程而编写的特色教材。
2、本院教师主编的,国家推荐的优秀教材每部奖励1万元。
3、本院教师主编的,学校、学院为鼓励开设新课程而编写的特色教材,同时由不次于省级人民、科技、管理、经济和教育出版社、国家部委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出版社以及985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奖励 1万元。
已由学校资助出版的教材,如资助金额低于应奖励金额,由学院补差额,其余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奖
1、指导学生获奖,若指导教师为个人,则奖金奖励给指导教师本人;若指导教师为多人,则奖金奖励给指导教师团体,具体分配办法,内部解决。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学生教学技能比赛获奖的按照我院已制定的文件进行奖励(详见物电学院规章制度汇编,P71)。
3、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活动比赛(电子大赛、挑战杯等)获得奖项的,一等奖500元, 二等奖 300元, 三等奖200元 。
4、指导学生发表论文(论文中有署名),按照出版刊物不同给予奖励, 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奖励 200元,中文核心,奖励100元。
第三章 配套规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获得者,必须以完成教学工作量、完成教学各环节任务、无教学事故为前提。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院、以及学生会等组织的不定期教学活动中获奖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教师获奖金额。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获得者,在评定职称、遴选任课教师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凡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同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与以往相关教学奖励办法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以往有关教学奖励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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